员工私下收的钱,为什么要公司退钱?

前言:在房产买卖这类大额交易中,中介员工绕开公司,以个人名义向业主索要合同之外的“辛苦费”,该笔费用是否受法律保护?中介公司是否应对员工的私下行为负责?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逐一拆解这几个问题,并为交易各方和中介机构提供切实的风险防范建议。

案情回顾

吴先生(化名,下同)有一套房产要出手。此后,他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介绍,与买家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300万余元,公司员工宋某作为执业经纪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履行过程中,宋某单独向吴先生提出一项合同之外的安排:这套房子登记在吴先生和身在国外的共有人郑女士名下。宋某可协助吴先生向郑女士隐瞒真实成交总价370万元与合同约定价300万元之间的70万元差价,该差价由买家另行支付给吴先生;作为对价,吴先生需额外向宋某支付10万元“辛苦费”。吴先生同意后,先后向宋某个人账户额外支付了7万元。付款期间,宋某多次出示盖有公司公章的《通告》照片及伪造的“公司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谎称若收不齐款项将被公司开除、吊销经纪证。

后双方在房屋交接阶段发生分歧,吴先生要求宋某退款遭拒。中介公司辩称对此完全不知情,系宋某个人行为。吴先生遂委托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由林婷茵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将中介公司、宋某及公司唯一股东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中介公司向吴先生退还7万元,退款后可向宋某追偿;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吴先生主张的其他款项及利息。

法律分析

一、这7万元“辛苦费”,为什么法院判决退还?

宋某在庭审中陈述:该10万元是其协助吴先生向共有人郑女士隐瞒真实成交价的对价。法院据此从两个层面对该约定进行了评价。

其一,约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宋某作为执业中介人员,协助吴先生隐瞒真实成交价格,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郑女士合法权益,该约定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二,约定可撤销。宋某当庭承认,其发送给吴先生的《通告》系利用保管的公司公章自行制作,“公司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系其用另一微信账号伪造,所称“被开除、吊销经纪证”均为虚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吴先生基于宋某伪造的材料才继续付款,其有权请求撤销该10万元费用的约定,已付的7万元应当返还。

法院同时指出,吴先生自身参与隐瞒成交价,存在过错,故对其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二、公司称“完全不知情”,为什么仍须退钱?

宋某系以中介公司执业经纪人身份对外提供中介服务,属于以公司名义履行职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宋某以公司名义与吴先生就上述费用作出的约定,对公司发生效力。即便公司确不知情,宋某在催款时出示了自行制作并加盖公司公章的《通告》及伪造的“公司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足以使吴先生相信其代表公司行事,亦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因此,无论从职务代理还是表见代理角度,该约定效果均归属于公司,公司应对外承担退款责任。

公司对外承担退款责任后,可向宋某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法院据此明确,公司退款后有权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宋某追偿。

律师结语

员工私下收的钱,为什么要公司退?答案在于,员工在执业过程中制造出来的“公司外观”,如公章、工牌、办公场所、微信头像、内部通告等,只要交易相对人有理由信赖,法律就会把这个行为的效果归属于公司。公司事后再以“员工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对抗,往往站不住脚。

对交易方而言,所有费用走合同、走公司公账,不向员工个人账户支付任何合同外款项;签字前核对金额,留意“以本确认书为准”条款;面对中介提出的“阴阳价格”“差价分成”安排,应当警惕,它看似让业主多卖了钱,实则把业主自己放进了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权益的法律风险之中。一旦遇到员工胁迫式催收,务必保留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司投诉、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对中介机构而言,这起案件的警示同样直接:管好公章、管好收款账户、管好员工对外收款行为,才是真正的风险控制。出了事再喊“不知情”,在法庭上很难成为免责理由。

林婷茵律师

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丨委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劳动与雇佣、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争议解决

联系邮箱:lintingyin@tianxils.com

林婷茵律师,天习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案件,在刑事、民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始终秉承“以当事人意愿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典型案例:

1、胡某、陈某与广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生命权纠纷

2、沈某与岑某、陈某共有物分割纠纷(驳回对方拍卖分割房屋的起诉)

3、李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驳回对方请求)

4、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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