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公司换法人、转商标、另起炉灶逃债,如何让实控人承担清偿责任?


前言: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块基石。但实践中,总有人想把这层保护变成逃债的工具:把法定代表人换成既没经营能力、也没偿债能力的古稀老人,把核心商标、销售渠道转到新设公司,原来的经营实体慢慢变成空壳,自己换个招牌接着干。这一系列操作,业内形象地称它为“金蝉脱壳”。

本所徐玉芝律师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二审改判了。法院撤销一审关于“实际控制人不承担责任”的认定,改判实控人王某对债务人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涉及新《公司法》下实际控制人责任的认定,或可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思路。二审阶段,徐玉芝律师靠挖掘新证据、补强证据链推动了改判。


01 

案情回溯


合作生变,债务浮现

2023年6月到2024年8月,A公司(化名)与B公司(化名)签订销售合作协议,A公司供货,在某电商平台销售B公司某商标的服装。合作期间,B公司累计拖欠货款30余万元。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并主张B公司的关联公司C、D公司(化名)和实际控制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货款及违约金请求,但认为:仅凭王某曾任B、C、D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与王某另有租赁合同关系,不足以认定人格混同,于是驳回了A公司对王某的诉请。这样一来,债权能不能兑现,基本押在可能已经被“掏空”的B、C、D公司身上。

二审出现转折。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驳回王某责任的部分,改判王某对B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认定:王某在案涉债务产生及诉讼期间,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设立新公司、转让核心商标等手段,将原经营实体变成空壳,将资产转移至自己实际控制的新公司继续经营。上述行为表明,王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人格混同及恶意转移资产的方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这一改判,成功将公司债务追责到了实控人个人身上。


二审改判的关键:补强证据链

二审阶段,徐玉芝律师重新梳理全案,挖掘新证据,绘制股权架构图,调取工商内档、另案生效判决、一审判决后的商标转让公告、新设公司的关联证明,庭审上把这些拼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核心要证明一件事:王某在债务危机爆发之后,是有步骤地完成“金蝉脱壳”。

先是换壳。王某原本是B、C、D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债务产生后、诉讼期间,他把这三家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统统换成了年届七旬的老人,三家公司的责任主体就此空壳化。

然后造壳。2024年年末,债务暴露之后,王某新设E公司(化名),自己任法定代表人、经理兼董事,持股90%。

接着移壳。2026年年初,也就是一审宣判之后,B公司名下的核心注册商标,被转让给了王某新设的E公司;与此同时,电商平台上该品牌的授权主体和厂家,也从B公司变更为E公司。

最后活壳。E公司接手了品牌授权和销售渠道,在电商平台上照常经营;而原本欠债的B公司,成了既没资产、也没经营能力的空壳。

四步走下来,债留在空壳,资产和盈利能力挪去新主体,债权人即使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钱。

这里有个办案细节值得一提:二审原已确定书面审理、不开庭,但因为新证据较多,又发现了商标被转移的新情况,代理律师主动申请开庭审理并获准。正是在庭审上把这条证据链有逻辑地讲透,最终促成了改判。


02 

法律分析

1.实际控制人不是股东,面纱照样可被刺破

新《公司法》第23条整合了三类情形:第1款是纵向穿透,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债;第2款是横向穿透,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第3款是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本案二审适用的是第1款,追的是躲在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难点在于,王某不是B公司的登记股东,只是实控人。《九民纪要》属于司法指导性文件,虽不能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作为说理论证、补充与参考。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让公司沦为逃债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判令实控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能坐实“王某是实控人”这个点,靠的是代理律师细致发现的一项证据:另案租赁合同纠纷的判决里,王某自己陈述B公司“实际由我经营”。根据证据规则,这属于自认,无需再举证。这也给办案提了个醒:关联案件的裁判文书,有可能藏着穿透实控人的钥匙。

2.无需证明财产混同,也能认定“人格否认”

一审卡在“仅凭当过法定代表人、有租赁合同,不足以认定人格混同”。二审翻过来,是因为王某整套“金蝉脱壳”的动作,本身就是独立人格否认的事由:把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全换成年届七旬、无偿债能力的老人,责任主体直接空壳化;债务暴露后再设公司,把核心商标转过去,在电商平台接着卖。

恶意逃债的行为本身,就是刺破公司面纱的依据,不必死磕传统的财产混同要素。

一审已依据“一人公司”特殊规则判令C、D两公司连带担责,二审维持。这是代理律师引用的另一项特殊规则,与穿透实控人一样,都属于公司人格否认的典型情形。


03 

 结 语 

本案中,实际控制人王某从更换法定代表人、设立新公司,到转移核心商标、继续经营,一番“金蝉脱壳”操作最终仍未逃过法律的穿透与追责。

新《公司法》第23条在纵向否认之外新增了横向否认。本案主要通过纵向路径追究实控人责任,但证据审查的思路对横向否认同样具有参照价值。不管是想“金蝉脱壳”的债务人,还是面对债务人“人去楼空”的债权人,都该明白:面纱可以被刺破,权利不能被滥用;诚信经营、依法维权,才是走得稳、走得远的前提。


徐玉芝律师

天习合伙人

业务领域:民商事仲裁/诉讼/非诉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刑事辩护

联系邮箱:xuyuzhi@tianxils.com

徐玉芝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毕业于广州大学,专注于法律工作十余年。现担任天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习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习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黄埔区法学会公益法律咨询专家团成员;曾担任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市增城区某村(社区)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与实务经验,擅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善于沟通协调、促成调解,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办案风格:亲和、严谨、负责;重细节、逻辑、证据梳理。

执业理念:当一名有温度的律师,行稳致远。

部分典型案例:

1.代理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多案成功调解结案,妥善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争议。

2.代理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过百万元的诉求在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

3.代理涉及情侣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一审败诉后,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上诉,获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借款及利息;且该案高效推进执行,在三周内执行结案。

4.代理原告合同纠纷案,主张开发商赔偿房产空置损失费、物业管理费、鉴定费的诉求获法院支持。

5.代理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返还定金的诉求获法院支持。

6.代理原告租赁合同纠纷案,返还押金、赔偿损失的诉求获法院支持。

7.代理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一审均败诉后,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上诉,获二审法院改判、支持经济补偿金。

8.代理劳动争议案,公司在劳动仲裁败诉后,委托本律师代理一审、二审,获法院支持、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9.代理原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获法院支持,成功撤销被告在另案诉讼中转移房产的行为,推动另案诉讼的执行回款。

10.代理原告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对另案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等资产进行析产起诉,获法院支持,充分维护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1.代理被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原告诉求被法院驳回。

12.刑事辩护:职务侵占罪案(缓刑)、诈骗罪案(缓刑)、故意伤害罪案、赌博罪案、开设赌场罪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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