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瞒着配偶将大额钱款无偿赠与婚外情人——这类案件在广州各级法院的家事审判实践中并不鲜见。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条对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制,为受害配偶主张权利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
本文结合广州地区真实裁判案例,系统梳理该类案件的法律规则、举证要点及常见争议问题,供有需要的人士参考。
一、法律规则:赠与行为为何无效?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属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出"自己的份额",也无权单方面处分全部共同财产。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财产处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二)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行为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背离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依法应属无效。
(三)2025年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制
《解释(二)》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该条文的核心要义有三:
1. 行为目的的认定——只要处分共同财产的目的是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即构成"违背公序良俗";
2. 处分方式的涵盖——不仅包括无偿赠与,还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如低价转让房产、股权等);
3. 法律后果的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在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同步发布的典型案例四中,法院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广州判例:法院怎么判?
案例一:丈夫瞒妻转款577万元,广州中院终审判令全额返还
案情概要: 家住广州的袁某与丈夫郑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结婚,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1月,袁某无意间发现丈夫与肖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追问之下,丈夫承认多年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赠与肖某大量款项共计五百余万元,用于购买房子、车位、商铺等。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肖某返还。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转款行为系负担非婚生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行为,肖某无需返还上述款项;仅认定其中81万余元的商铺首付款属于投资性赠与,判决肖某返还袁某40万余元。
广州中院终审判决: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郑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巨额共有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肖某,事后亦未取得袁某追认,既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袁某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判决肖某返还袁某577万余元。
关于肖某主张部分款项系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法院指出:赠与行为与抚养费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费不应在本案中处理,肖某可另案提起诉讼解决。
(来源:信息时报、广州日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二:丈夫将房产"卖"给小三,广州中院认定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判决返还房屋
案情概要: 丈夫王某与第三者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同房产过户至李某名下,但李某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妻子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返还房屋。
广州中院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李某未支付房屋相应对价,双方表面上为房屋买卖关系,实际上为赠与关系。李某不属于善意取得,王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违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李某将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过户登记回王某名下。
(来源:广州日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三:广州男子婚外情十余年赠与167.9万元,二审改判全额返还
案情概要: 广州市白云区男子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比自己小11岁的李某保持婚外情十余年,育有一非婚生女。其间,曹某花费98万元在花都为李某购置房产(后出售获利98万元),还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累计转账约140万元。妻子陈某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财产合计252万元。
二审判决: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曹某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向李某大额转账、购房购车,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妻子同意,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妻子权益,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依法无效。关于售房款,法院认定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支付购房对价,出售房屋获利98万元本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抚养费抗辩,法院指出:曹某应履行对非婚生女的抚养义务,但妻子陈某对该女无抚养义务,抚养费应由曹某个人财产支付,不得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抚养费与赠与行为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处理。最终确认曹某赠与李某共计167.9万元的行为无效,判令李某返还167.9万元及利息。
(来源:广州日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三、常见问题问答
Q1:丈夫给小三的钱,妻子能全部追回吗?还是只能要回属于自己"那一半"?
可以全部追回。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任何一方都无法从中划分出"自己的份额",因此丈夫擅自赠与的并非"他那一半",而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第三者因无效行为取得的全部财产都应当返还。前述广州中院577万元案中,法院即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而非仅返还一半。
Q2:丈夫给小三的钱有部分用于抚养非婚生子女,这部分能追回吗?
可以追回。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第三者经常抗辩称收取的款项系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不应返还。但司法实践的态度非常明确:
● 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由生父/生母个人承担,与夫妻另一方无关;
● 妻子对丈夫的非婚生子女没有抚养义务;
● 抚养费应当由丈夫的个人财产支付,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 赠与行为无效之诉与抚养费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混同处理。
因此,即便部分款项确实用于了非婚生子女的生活教育,也不影响赠与行为无效的认定和全部款项的返还。第三者或丈夫如认为需要主张抚养费,可另案提起诉讼。
Q3:丈夫把房产、车辆过户给小三,能追回原物吗?
可以。
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返还方式取决于赠与的形式:
● 如果丈夫给钱让小三自行购房、购车,则返还相应的钱款;
● 如果丈夫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直接变更登记至小三名下,则小三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
如果丈夫以"买卖"形式将房产过户给小三但小三未实际支付对价,法院将认定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同样适用赠与无效规则。
Q4:发现丈夫给小三转钱,应该收集哪些证据?
证据是该类案件胜诉的关键。以下证据类型尤为重要:
1. 资金流向证据——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明赠与事实及具体金额;
2. 不正当关系证据——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共同出行记录、酒店入住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明丈夫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3. 财产权属证据——结婚证、房产证、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证明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小三收款证据——第三者的收款账户信息、收款确认记录等;
5. 丈夫承认证据——丈夫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书面承认材料或谈话录音等。
Q5:小三辩称不知道对方已婚,能免责吗?
一般不能。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但在该类案件中:
● 婚外赠与的受赠人通常明知或应当知道赠与方有配偶;
● 即便确实不知情,赠与行为因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违背公序良俗,同样无效;
● 更关键的是,赠与系无偿取得,受赠人未支付合理对价,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因此,"不知对方已婚"的抗辩一般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Q6:丈夫给小三的钱已经被花掉了,还能追回吗?
可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即使第三者已经将款项消费,仍负有返还义务。法院可判令第三者返还等额钱款及利息。如果第三者暂时无力偿还,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名下的其他财产。
Q7:起诉追回赠与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妻子长期不知道丈夫在外赠与财产的事实,诉讼时效从其实际发现之日起计算,而非从赠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实践中,如果赠与行为发生时间过于久远,举证难度会显著增加,因此建议在发现后尽早咨询律师、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
Q8:如果丈夫已经去世,妻子还能起诉小三返还财产吗?
可以。
丈夫去世不影响赠与行为无效的认定。妻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和权利受侵害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此时,赠与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因赠与人的死亡而消灭。妻子可以同时将丈夫的继承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以查明相关事实。
Q9:除了追回赠与财产,妻子还能主张什么权利?
根据《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存在违反忠实义务处分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还可以: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以对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
●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方少分或不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以对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由。
此外,如果丈夫的行为构成与他人同居,妻子在离婚时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四、律师手记:维权的关键在于"早"与"准"
从业十余年来,笔者代理了大量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其中不乏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疑难案件。这类案件的维权,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早"。 发现线索后应尽早行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查明资金流向。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在犹豫和等待中错失了最佳取证时机——银行流水可能已过查询期限、关键聊天记录可能已被删除、涉案财产可能已被转移变现。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取证策略,是维权成功的前提。
二是"准"。 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看似简单,实则暗含诸多争议焦点:赠与金额如何认定?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区分?抚养费抗辩如何应对?是否需要追加丈夫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如何精准列明?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判决结果。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诉讼策略,是实现全额返还的保障。
关于律师
刘斌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1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4401201110694292),执业至今十余年,全程聚焦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赛道。
刘斌律师系天习律所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核心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统筹全所家事案件标准化办案、模拟法庭、家事调解专项工作,核心专攻领域涵盖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与监护权纠纷、涉外婚姻、遗产继承、家族财富隔离规划等。在夫妻共同财产追索、婚外赠与无效纠纷、隐匿转移财产追溯等疑难复杂家事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打小三案件实战经验和成功案例。
执业期间,刘斌律师曾兼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聘调解员、黄埔区律工委副主任等职务,兼具法院调解视角与一线庭审实战经验,对广州各辖区法院家事案件的审判尺度、裁判思路和调解流程有着深刻认知与把控,常年为打小三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家事法律帮扶。
咨询电话:15989149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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