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申请破产清算一审被驳回?

前言: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是许多债权人在执行阶段都会碰到的现实困境。当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时,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往往成为债权人推动债权实现的一条可行路径。

然而,这条路并非畅通无阻。此前,天习律师事务所林梓淇、严上力代理的一起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裁定不予受理;天习律师代理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借这起案件,我们想和大家聊一个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时容易被忽略的关键问题


01 

案情回顾

本案委托人(以下简称“A公司”)与债务人(以下简称“B公司”)及多名保证人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B公司尚欠委托人货款本金、逾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三百余万元,分期支付;多名保证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因B公司及保证人未按期履行,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保证人之一名下虽有少量银行存款及多处不动产、车辆,但相关不动产或设有高额抵押,或为宅基地使用权性质、水电站用房等特殊财产,客观上不具备处置条件;车辆则因停放地点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执行过程中,法院仅扣划到账极少量款项,与三百余万元的债权总额相去甚远。2025年4月,法院以被查封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终本后,A公司因申请B公司破产清算的需要委托本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调取了执行终本裁定、财产查控材料,并检索B公司涉诉及被执行信息,研判认为B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

2025年11月,承办律师代理A公司向B公司住所地中级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提交民事调解书、执行终本裁定及B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A公司仅凭债权的民事调解书、执行终本文书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B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裁定不予受理

收到一审不予受理裁定后,承办律师于2026年2月代理A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针对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补充提交二审证据,进一步夯实“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的事实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定B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法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一审适用法律有误,予以纠正。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委托人对B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02 

争议焦点与代理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是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审法院实质上把“资不抵债”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个破产原因要件混为一谈,要求A公司举证证明B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对普通债权人来说,本来就难以掌握债务人的真实财务账册,这一要求明显过苛。更何况,B公司在本案中始终未对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执行程序也已终本,一审法院仍以“证据不足”驳回,属于对法定受理条件的理解偏差

代理上诉后,林梓淇律师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提出主张。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具备破产原因;而根据该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第三项,债务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项要件同时具备,即符合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的破产原因。

本案中,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此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认定B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项要件已经同时成就。一审以“不足以证明资不抵债”为由不予受理,是对破产受理标准的误读,依法应予纠正。


03 

 律师结语 

一、“终本裁定”是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重要证据。不少债权人误以为,申请破产清算必须先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账面资产小于负债),这其实是个误区。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第三项,债务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即拿到终本裁定)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会据此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一般也就无需再另行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

二、执行遇阻,可以考虑转向破产清算。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后,债权人不必一直停留在“执行无果”的状态里。终本裁定是申请破产清算的有力依据;如果一审法院对证明标准把握过严、不当驳回申请,债权人也可以通过二审等程序依法寻求救济。本案二审能够逆转,关键就在于承办律师在二审阶段准确抓住了这一法定要件,推动法院受理了破产清算申请,实现了执行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

对债权人而言,二审逆转、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是维权路上最关键的一步。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法院会依法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清算与追收;在后续破产清偿程序中,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普通破产债权,将依照法定顺序与比例从清算财产中统一分配。也就是说,受理这一裁定,为委托人从“执行无果”真正走向“破产分配”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回款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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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林梓淇律师

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丨委员

业务领域:劳动与雇佣、争议解决、重大刑事辩护

联系邮箱:linziqi@tianxils.com

林梓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 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以来办理多起民商事诉讼、行政案件,在诉讼领域和非诉业务中均具有较为丰富的实操经验。始终秉承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严上力

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丨委员

业务领域:劳动争议、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

联系邮箱:yanshangli@tianxils.com

严上力,中共党员,毕业于广州大学。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具有扎实的案件处置与风险把控实务经验,秉持对案恪守专业审慎、对人至诚尽责的执业准则,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质法律服务及周全的法律保障。


主办律师丨林梓淇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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