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札记丨放学后校内嬉戏伸脚绊倒同学致九级伤残,侵权人与学校责任如何划分?

前言:2026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小明(化名,下同)及其监护人、某小学(化名,下同)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我所代理的被上诉人小丽(化名,下同)一方在一审、二审中均获得全面胜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内未成年人侵权纠纷,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学校管理职责的边界、伤残因果关系及延误治疗抗辩等多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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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8日16时许,一年级学生小丽与同学小洪(化名)在教学楼一楼大厅等待家长接送期间互相追逐嬉戏。小明(化名)见状自行加入追逐。监控视频清晰显示:小明在小丽奔跑过程中突然向前伸出右脚,将小丽绊倒致其摔伤

经多次门诊及住院治疗,小丽被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陈旧性骨折,并于12月14日至21日接受治疗。经司法鉴定,小丽构成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定小丽的总损失为29.5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判决小明一方承担60%赔偿责任即赔偿17.7万余元某小学承担40%赔偿责任即赔偿9.8万余元(已抵扣保险公司赔付的2万元校园责任险理赔款)。各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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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一、侵权人与某小学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

小明一方主张:其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追逐打闹属于儿童正常嬉戏,某小学未安排老师在场监管才是事故主因,要求将自身责任降至10%以下,改判某小学承担不低于80%的责任。

某小学主张:事故发生在放学后35分钟,已超出某小学常规管理职责范畴;某小学有安全教育制度、有保安巡查、有监控覆盖,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的代理思路是:

第一,直接侵权人的过错不可替代。监控视频显示,小明伸出右脚的动作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并非“奔跑惯性”或“意外碰撞”。小明系自行加入追逐,而非被动卷入,其主动伸脚的行为直接导致小丽重心失衡摔倒,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第二,某小学的责任源于管理缺失,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时教学楼内有多名低龄儿童活动,现场无任何教师或工作人员,学生处于完全无人监管的状态。某小学虽提交了安全教育制度文件,但未能证明事发当时对等待区域进行了有效监管。

第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小学受到人身损害的,某小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实质上是将举证责任倒置于某小学,某小学须证明其已尽到相应职责方可免责。某小学未能完成这一举证责任。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明确指出:“小明在小丽奔跑时突然伸出右脚勾绊小丽……具有明显的过错,是造成小丽受伤的直接原因。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及过错程度等,判决小明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伤残等级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小明一方提出:小丽受伤后一个月才住院手术,属于“延误治疗”,九级伤残不能排除系自身原因导致,要求重新鉴定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就诊记录。小丽受伤后,先后前往多家三甲医院就诊,累计达16次之多。首次就诊时医嘱明确“暂行石膏外固定,必要时行手术治疗”“定期每周一、三上午上肢骨科门诊复诊”。此后一个月内,小丽遵医嘱密集复诊。

关键证据是小明父亲与小丽母亲的微信语音通话记录小明父亲本人询问治疗方案时,小丽母亲转述医生意见:“有三种可能,要不就打上石膏慢慢长好;第二种有可能长歪了长不好;第三种就是最严重坏死了。”这段录音恰恰证明小丽的保守治疗是遵从医嘱的正规医疗选择而非“延误”;骨折部位特殊、伤情发展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手术是因保守治疗效果不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鉴定机构亦复函确认:法医阅片所见与病历记载为同一部位骨折,与手术记录中“肱骨外髁骨折断端部分碎裂”的描述一致,鉴定程序及结论无误。

二审法院认定:“该过程符合医疗常规及病情发展规律,并非无故延误”,驳回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三、小丽是否存在过错?

小明与某小学均主张:小丽参与追逐打闹、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负部分责任。

小丽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难以认定其对自身安全负有成熟的注意义务。儿童之间的正常嬉戏不能等同于“自甘风险”或“过错相抵”。更为关键的是,本案中小丽与小洪追逐在前,小明系自行加入后主动伸脚绊倒小丽,损害的发生系小明主动行为所致,而非小丽自身奔跑行为导致。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未支持小丽自负责任的抗辩。

03 

律师结语

回顾本案的办理过程,有几点体会尤为深刻。首先, 本案中,正是监控视频一锤定音地还原了事实。小明主动伸脚绊倒小丽,而非“意外碰撞,这提醒我们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第一时间固定监控录像至关重要。其次,医疗过程的完整性举证可有效抵御“延误治疗抗辩。 面对被告提出的延误治疗主张,我们通过完整呈现16次就诊记录、多家医院会诊、保守治疗向手术治疗的合理过渡,构建了一条清晰、连续、合规的医疗时间线,使被告的抗辩不攻自破。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抗辩难以成立。 对于未满八周岁的儿童,主张其自身存在过错并要求减轻侵权人责任,在法律上缺乏依据,二审法院明确未支持这一抗辩,体现了对低龄儿童的特殊保护。最后,某小学的“制度文件不能替代“实际管理 某小学虽提交了大量安全教育制度文件,但未能证明事发时有人在场监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小学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纸面上的制度永远不能替代现场的有效管理。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维持原判。这不仅是对受害儿童权益的有力维护,也再次明确了校园侵权案件中直接侵权人与教育机构责任的区分标准。直接侵权人的过错不能因某小学管理缺失而减免,某小学的过错也不能替代侵权人的责任。

对于家长而言,本案提醒我们:孩子在校期间的安全,既需要某小学的规范管理,也需要家长的及时接送与配合。对于某小学而言,制度的建立只是起点,制度的落实才是关键,尤其是对于低龄儿童,现场的有效监管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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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林婷茵律师
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丨委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劳动与雇佣、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争议解决

林婷茵律师,天习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案件,在刑事、民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始终秉承“以当事人意愿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典型案例:

1、胡某、陈某与广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生命权纠纷

2、沈某与岑某、陈某共有物分割纠纷(驳回对方拍卖分割房屋的起诉)

3、李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驳回对方请求)

4、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主办律师丨林婷茵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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