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没有借款合同或借条的情况下,且转账凭证也未注明款项用途或附情况说明,若一方主张系借贷,另一方称系自愿赠与,那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记录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此前,本所周晓琪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正涉及此类争议。案件中,张叔仅依据转账凭证请求陈姐返还款项,而陈姐则抗辩该笔款项属赠与性质,并委托本所代理应诉。作为本案主办律师,周晓琪律师就此争议参与诉讼。法院将如何认定此类事实构成?一起来看看吧!
01 案件简介
张叔(化名,下同)与陈姐(化名,下同)自2005年相识,双方保持朋友关系多年。2023年期间,张叔分两次向陈姐转账共计25万元:4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5万元,8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
此后,张叔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等。
张叔主张这些款项均为借款,称陈姐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借款需求,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张叔表示曾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款,但陈姐均以经营困难推脱还款。
陈姐对此提出不同说法,承认收到款项但否认借贷关系。陈姐称这两笔钱是张叔出于朋友情谊自愿赠与,是因张叔知悉陈姐经济状况不佳而给予的资助,双方从未形成借贷合意。
庭审中,张叔提供了陈姐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短信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资金流转事实。但对款项性质,双方存在根本分歧。
02 法院认为
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借贷纠纷中,张叔对于借贷合意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叔仅提供转账凭证,但该转账凭证并未注明为借款,且双方之间未签订《借据》等书面凭证,张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陈姐之间存在款项出借的意思表示,亦无相关的催还款记录,陈姐亦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其次,转账行为本身仅能证明资金流动,无法单独证明该资金流动的法律性质系借款、赠与还是其他经济纠纷。因此,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达到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高度盖然性,张叔仍负有继续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的责任。现张叔举证不足,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陈姐虽抗辩款项性质为赠与,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陈姐的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03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张叔的全部诉讼请求。
04 律师结语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张叔与陈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需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起诉,出借人应就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合意与交付事实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两大关键要素,二者缺一不可。然而,借贷合意的重要性往往容易被忽视。许多当事人仅凭转账凭证便提起诉讼,却因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张叔虽提供了转账凭证,但未提供借据、收据、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转账记录也未注明款项性质。陈姐否认借贷关系,虽未提供直接证据支持其赠与主张,但张叔也未能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借贷合意。
转账行为仅能证明资金流动,无法明确其法律性质——可能是借款,也可能是赠与、还款或其他经济往来。在陈姐提出赠与抗辩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叔作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仍需就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叔虽能提供清晰的转账凭证证明资金流转,但因缺乏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有效证明借贷合意,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为避免因证据不足而陷入被动,建议采取以下实务措施:
实务建议
一、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关键条款;
二、在转账时备注“借款”等字样,注明款项性质;
三、保留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
四、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在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合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难以直接认定法律关系性质。因此,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大额转账时,尽量通过书面或可留存的方式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事后因各执一词而陷入纠纷。
主办律师丨周晓琪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周晓琪律师
天习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业务领域:重大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劳动与雇佣、争议解决
周晓琪律师,天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习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办理过众多民商事、刑事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高效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联系邮箱:zhouxiaoqi@tianxils.com
典型案例:
1、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二审由实刑改判缓刑
2、周某涉嫌盗窃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3、魏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证据不足不起诉
4、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缓刑
5、严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获缓刑
6、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驳回对方起诉)
7、曾某劳动争议一案(未签劳动合同获双倍工资差额)
8、陈某劳动争议一案(未支付产假工资获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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