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案系一起涉及宅基地房屋拆迁权益性质认定与继承分配的家族纠纷,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被继承人李叔通过法定继承所获的宅基地权益及其转化而来的拆迁利益,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抑或其与再婚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不仅涉及《民法典》中关于继承开始时点、物权变动规则及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亦需厘清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态转化后的性质认定问题,更需在法定继承中合理权衡各方贡献与客观情况,对家事案件中财产归属与继承公平的裁判理念具有典型意义。
老宅的传承与风波
李叔(化名,下同)的父亲李老先生(化名,下同)于1992年去世,母亲李老太太于2008年去世。二人留下一处宅基地房屋,作为遗产由三子女共同继承。
李叔与前妻育有一子小李(化名,下同),两人离婚后,李叔与杨姨(化名,下同)于2013年再婚,并育有一女。
2019年,老宅面临拆迁。三兄妹达成协议,三妹放弃继承权,由长子和次子李叔与开发商签署《安置补偿协议》,获得了回迁房面积及各项补偿款。
2021年,李叔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分配问题引发了家庭内部的矛盾。
对簿公堂:财产性质的激烈交锋
李叔去世后,其子小李与再婚妻子杨姨就遗产性质与分配产生根本分歧。小李发现,继母杨姨实际控制着全部拆迁权益账户,并声称李叔有口头“遗嘱”将财产留给她和幼女。
小李遂诉至法院,他认为其父生前继承的宅基地房屋份额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小李还主张,其父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小李、杨姨和杨姨之女均等继承;杨姨则认为,拆迁补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所得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先分得一半,剩余部分再由所有继承人均分。
一审法院支持了杨姨关于财产性质的主张,认定李叔继承的宅基地房屋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在遗产分配上,杨姨因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而多分得10%的遗产份额。
上诉焦点:锁定继承开始时点的法律意义
小李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本所李曌、唐程义律师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两位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法律争议,明确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认定“继承开始时点”。依据《民法典》第230条及第1121条之规定,物权自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转移。因此,李叔在再婚前已合法取得案涉宅基地相应份额,该财产性质应认定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财产形态转化问题,律师团队进一步阐明,相关拆迁补偿利益实质是对原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属于个人财产形态的依法转化(即由房屋物权转化为补偿款或回迁房权益),而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产生的夫妻共同收益。
针对杨姨所提出的“尽主要扶养义务应予多分”的主张,代理律师在肯定其付出的基础上,亦从情理角度阐述了小李作为学生在父亲患病期间客观上无力履行照顾责任的实际情况,恳请法院在酌定分配比例时予以综合考量,以体现裁判的公平合理。
判决逆转:个人财产性质的终局认定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李曌、唐程义律师的核心观点,作出关键性改判。法院认定案涉宅基地房屋份额系李叔再婚前继承所得,属于其个人财产,拆迁权益系该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二审法院对遗产份额进行了重新分配,显著提高了法定继承人小李和杨姨之女的比例(各15%),并基于杨姨尽到扶养义务的事实,酌情给予其20%的份额(含多分部分)。
对话律师
为深入解析本案的焦点问题与裁判逻辑,我们特别采访了本案的代理律师之一——李曌律师,请她从专业视角回顾案件历程、分享办案思考。
Q1:本案中李老先生、李老太太的死亡时间为何成为关键事实?
李曌律师:
依据《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死亡时间是确定继承何时开始以及遗产性质的法定起点。本案中,由于李叔的父母均早于其与杨姨的结婚时间去世,这一事实直接导致继承关系开始于婚前,即李叔对涉案宅基地房屋的继承份额在其结婚前便已确定。
因此,根据《民法典》1063条规定,该继承所得份额自始属于李叔的婚前个人财产,不纳入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Q2:李叔在婚前继承的房产,但其妹是在李叔婚后放弃继承,这种“放弃继承溯及力”如何影响财产性质认定?
李曌律师:
李叔的妹妹(作为继承人之一)在李叔再婚后,才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7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应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本案中,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其父母去世之时,这个时间点早于李叔的再婚。因此,尽管李叔的妹妹是在李叔再婚后才放弃继承,但该行为的法律效果溯及至其父母去世之际。这意味着,妹妹本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自始即归属于其他法定继承人。
这一溯及效力进一步确认:李叔与其长兄在继承开始时(即其父母去世时)便共同取得了涉案房屋各50%的份额。由于该继承事实发生于李叔再婚之前,因此李叔所获得的50%房屋份额明确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李叔妹妹后续的放弃继承行为,只是强化了这一份额的完整性,并未改变该财产属于李叔婚前取得的性质。
Q3:二审法官为何改变一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李曌律师:
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存在偏差,其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简单地将婚后显现的拆迁权益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忽视了财产权利的原始取得时间。
而二审法院则精准地适用了《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开始时间)和第1063条(婚前个人财产的规定),清晰地指出:李叔的财产份额取得于婚前(继承开始时);婚后的拆迁利益只是该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其个人财产的属性并未改变。因此,李叔生前取得的案涉宅基地房屋份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Q4:宅基地拆迁后的回迁房、补偿款等,在法律上属于“财产形态转化”还是“婚后新增收益”?
李曌律师: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回迁房以及拆迁款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形态转化。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宅基地房屋是李叔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因拆迁而获得的回迁房及大部分补偿款,实质上是基于该个人财产因征收而获得的对价,仅是财产形态的变更,其作为个人财产的根本属性并未发生变化。
而对于签约奖励金、搬迁奖励金及搬迁补助费等款项,法院则认定属于例外情况,其与拆迁时的家庭成员人身属性密切相关,可视为对家庭成员的奖励,因此在遗产分割时作了相应剔除或处理。
Q5:李叔生前的口头表述能算遗嘱吗?“危急情况”的司法认定标准是什么?
李曌律师:
不构成有效遗嘱。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这一核心要件。依据《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有效的口头遗嘱必须满足“危急情况下”及“两个以上见证人”两项条件。法律上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处于生命垂危、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紧急状态。
而本案中,根据证人证言,李叔在作出相关表述时“能正常交流”、“只是身体虚弱”,这种状态表明,他并未处于无法以书面等形式立遗嘱的危急状况。
因此,其口头表述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要件,本案相关遗产最终按法定继承处理。
Q6:杨姨多分10%遗产的依据是什么?法院如何衡量经济供养与生活照料的具体贡献?
李曌律师:
依据在于杨姨对被继承人李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李叔在生命终末期身患重病,期间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医疗扶持等事宜主要由杨姨承担,二人亦长期共同生活。法院经审查认定杨姨确实尽到了主要扶养责任。
故在分割遗产时酌情判令其多分得10%的份额。最终确定的继承比例为准:杨姨占40%,小李与杨姨之女各占30%。
Q7: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回迁面积、车位等期待权,是否可以直接作为遗产分割?
李曌律师:
可以。法院确认了各继承人对《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回迁房、车位等未来财产性权利的按份共有权。
二审判决直接变更了一审的份额认定,明确了除已发放的部分款项外,《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即未来的回迁房、车位等期待权)由各继承人按新的比例享有(长兄50%,杨姨20%,小李15%,杨姨之女15%)。这为各继承人未来实际取得财产提供了明确的判决。
Q8:回迁房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判决中15%的份额未来可能面临哪些执行障碍?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预防后续纠纷?
李曌律师:
潜在障碍:
(1)登记障碍:回迁房建成后,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所有按份共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共同到场或提供公证材料,任何一方不配合都可能导致登记受阻。
(2)交付障碍:在实际收楼、选房过程中,各方可能就具体房号、楼层等产生新的争议。
预防措施:
(1)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可凭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开发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各方份额能直接登记。
(2)协商先行:在执行前,尽量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就选房、面积差额结算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避免在执行阶段产生新的矛盾。
Q9:宅基地房屋继承与普通商品房继承在法律适用上有何特殊之处?
李曌律师:
主要特殊性在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和流转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权利主体限制:宅基地使用权通常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商品房的所有权则没有此限制;
继承范围不同:在司法实践中,继承的通常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基于房屋而产生的财产性收益(如本案的拆迁补偿),而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继承则受到严格限制;
财产形态转化:当宅基地房屋被拆迁后,其补偿利益(如货币、回迁房)就转化为了纯粹的财产权,不再具有身份属性,从而可以像普通商品房一样被继承和分割。本案正是这一特性的典型体现。
律师简介
李曌律师
天习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重大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与雇佣
李曌律师,天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习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于办理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与雇佣等各类案件,经办大量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熟悉刑事案件的处理全流程及辩护要点,熟悉婚姻家事案件的问题应对机制和裁判要点,有丰富的刑事及婚姻家事案件知识储备。
唐程义律师
天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投融资与并购、婚姻家庭与继承、企业法律顾问与合规、三旧改造
唐程义律师,天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拥有超过十年的丰富执业经验,已成功代理各类民商事刑事及公司类案件累计近千宗,展现了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与广泛的业务处理能力。主要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投融资与并购婚姻家庭及继承、公司治理与股权、法律顾问等领域。唐程义律师以其高度的专业素养、敏锐的洞察力以及对法律事务的深刻理解,赢得了客户的深切信赖。
主办律师丨李曌律师 唐程义律师
受访律师丨李曌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THE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