虾不让养殖了,保证金还能要回来吗?法院判了

前言:一纸环保禁令让养殖户李某(化名,下同)的养殖事业戛然而止,公司反诉要求没收全部保证金,李某面临投资无法收回、保证金“打水漂”的双重困境。环保政策变化究竟如何定性,直接决定了合同解除的性质与责任承担。林婷茵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与类案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认定李某解除合同具有合理性,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1 

案情回顾

2023年,李某先后与某旅游发展公司(化名,下同)签订两份合作合同,承包位于某村合计212.64亩土地用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李某依约支付履约保证金76万余元,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改造、设备购置和虾苗投放。

2025年10月,土地发包方某经联社(化名,下同)向李某出具复函,称该公司未经同意私自转包土地构成违约,要求李某停止养殖,否则将收回土地。同年11月,环保部门全面禁止该流域南美白对虾养殖,严禁养殖取水与排水。李某遂向该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解决土地纠纷等问题,但该公司始终推诿。2026年上半年,李某被迫拆除全部养殖设备,签署退出养殖承诺书并退场。

李某委托本所林婷茵律师代理此案。林律师经全面梳理分析后,制定诉讼策略,代李某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两份合作合同及补充合同、赔偿经济损失、退还租金、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该公司唯一股东刘某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则提起反诉,主张李某违约,要求支付拖欠租金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02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两份合同分别于2026年2月1日、2026年6月30日解除;判决该公司返还李某款项53万余元股东刘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及该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03 

律师结语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


争议焦点一:合同是否有效?

该公司抗辩称合同合法有效,即使未经发包方同意亦不影响合同效力。林婷茵律师主张,某经联社已明确认定该公司“私自转包行为属于违约”,已非单纯的“未备案”问题,而是根本性违约,直接影响李某的经营稳定性。

法院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影响合同效力,李某不能仅以土地权属争议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二: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什么?

该公司主张李某未按期缴纳租金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并提出反诉请求支付拖欠租金及利息,主张两份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林婷茵律师主张,该公司存在先根本违约(私自转包),且环保管控导致李某客观上无法使用土地进行南美白对虾养殖,李某有权中止支付租金,不构成违约。林婷茵律师还强调,李某自2025年10月起已无法正常使用案涉土地开展经营,未享受任何土地使用权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无需支付租金。

法院认定环保管控构成情势变更。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法院认为,“在情势与签订合同时发生变化足以从根本上影响合同继续顺利履行的,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即李某解除合同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法院同时指出,李某未通过诉讼方式请求解除而单方停止履行,且土地仍可养殖其他淡水产品,故其亦存在一定过错。


争议焦点三:保证金如何处理?

该公司主张李某违约,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全部没收。林婷茵律师主张该公司违约在先,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法院认定,合同解除后该公司损失主要为重新发包空窗期的损失,酌定三个月管理费及租金约18万余元从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返还李某。此外,法院还支持了用水保证金及电费的返还。各项金钱债务抵销后,该公司最终应返还李某53万余元。

律师结语

本案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效力、情势变更认定、保证金处理及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案件最大难点在于环保管控的法律定性,这直接决定了合同解除的性质和责任承担方式。林律师通过类案检索与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同时将一人公司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并成功追究连带责任,为判决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针对该公司反诉,代理律师从履行抗辩权及土地实际无法使用两个维度进行抗辩,最终法院仅支持了部分租金请求,驳回了该公司没收全部保证金及支付利息的反诉请求。

本案带来的启示:其一,合同应明确约定养殖品种,避免给对方留下抗辩空间,增强合同目的的可预见性。其二,遭遇情势变更时应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避免单方停止履行被认定为违约。其三,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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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林婷茵律师
天习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丨委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劳动与雇佣、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争议解决

林婷茵律师,天习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案件,在刑事、民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始终秉承“以当事人意愿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典型案例:

1、胡某、陈某与广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生命权纠纷

2、沈某与岑某、陈某共有物分割纠纷(驳回对方拍卖分割房屋的起诉)

3、李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驳回对方请求)

4、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主办律师丨林婷茵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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