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第二天员工吴某收到通知“公司要注销了,大家自谋出路”。此时他还有两个月工资没发,劳动合同也没到期。员工最关心的是:工资还能不能拿到?公司解散了,劳动合同怎么办?法律为劳动者安排的“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地位,正是这道保障。
周某出资一百万元投资朋友的公司,因身份原因没有登记为股东,由朋友名义持股,两人只签了一份口头代持约定。后来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周某想退出,却发现自己在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上“查无此人”——想主张解散公司,却连股东资格都说不清。隐名股东,也就是实际出资人,其权益究竟受不受法律保护?
控股股东提出将公司并入一家关联企业,小股东郑某觉得合并方案对自己明显不利——估值被压低、退出通道被封死,但表决时他势单力薄,决议照样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面对“被代表”的处境,反对股东就只能接受吗?法律为投反对票的股东准备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这一救济工具。
某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股东会推举董事陈某担任清算组组长。陈某心想“反正公司没什么资产,走个过场就行”,于是既不通知债权人,也不清理账目,两个月后草草提交了一份“零清算”报告注销了公司。没想到半年后,供货商拿着判决找上门,要求陈某对公司欠款承担责任。清算组成员,真的不是“挂个名”那么简单。
客户公司解散注销后,供应商拿着对账单找股东要钱,股东却说“公司都注销了,债务一笔勾销”。真是这样吗?公司解散不等于债务消灭,债权债务要在清算程序中依法处理;处理不好,股东、清算义务人还可能被追责。
小股东林某突然收到一份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公司增资扩股、稀释他的股权。可林某根本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也没参加过表决;翻看章程,这种重大事项明明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种“抽屉决议”有效吗?法律上,股东会决议存在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种不同状态,维权路径和期限各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