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早上,小丽和丈夫、摄影师一同前往商场天台,准备拍摄写真。当时,商场清洁工老李正在使用一种含有强酸成分的清洁剂清洁地面,老李见小丽一行人路过,便指引他们往路旁通过。小丽虽然在听到指引后改变了路线,但不幸的是,她还是在旁边的斜坡处滑倒,被流过来的清洁剂灼伤。事后经诊断,她全身5%的面积被酸烧伤,住院治疗了17天。
这次意外不仅给小丽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还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除了5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包括后续疤痕治疗)外,她还因伤休养被扣工资,之前支付的写真拍摄费用和化妆费也打了水漂。经专业鉴定,这次事故导致她构成十级伤残。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丽委托本所丁月宾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商场管理单位赔偿小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写真拍摄损失费用、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以及律师费,合计24.7万余元。
商场管理单位坚称已尽到提醒义务,并提供了两位证人:一位餐厅员工证实看到过“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另一位工作人员则提供了事发后拍摄到警示牌的视频。然而,小丽的摄影师却作证说,现场作业时未放置警示牌,事后放置了警示牌。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商场管理单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丽赔偿损失16.9万余元;
二、驳回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法院认为
本案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天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商场管理单位委托老李在天台使用含有强酸成分的清洁剂进行地面清洁作业,虽然有工作人员提醒小丽小心通行,小丽也改变了原有的路线,但仍然摔倒被清洁剂灼伤,考虑到清洁剂具有流动性,商场管理单位为避免通行人员受伤,应当设置警示线,并指引安全路线。
商场管理单位虽主张现场放置警示牌,但提交的视频是产生在事发之后,法院无法采信。商场管理单位还提供了后厨帮工的证人证言,主张该警示牌系长期存在为警示斜坡摔伤而放置,即使放置,但无法确定该警示牌与小丽的距离,且颜色为灰色,无法证明足以引起小丽的注意。因此,商场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
小丽在有关人员提醒其小心通行后,应当更加审慎小心,谨慎前行,妥善应对突发情况,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商场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小丽损失的70%。
关于赔偿范围,小丽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单位证明)、写真损失(酌定)、精神抚慰金(小丽主张)、伤残赔偿金等总计24.2万余元。商场管理单位应当赔偿小丽损失16.9万余元,剩余损失由小丽自行承担。小丽主张的律师费不是本案诉讼的必要支出,故,法院不予支持。
04 律师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商场管理单位作为天台管理单位存在明显过错。尽管商场管理单位主张已设置警示标志并进行了口头提醒,但法院经审理发现,其警示措施存在诸多重大瑕疵。首先,商场管理单位提供的警示牌视频是在事发之后拍摄的,无法证明事发时现场确实存在有效的警示。其次,现有证据显示,警示牌为灰色,位置不明确,难以引起过往人员的注意。再者,对于具有流动性的腐蚀性清洁剂,仅设置固定警示牌,而未采取警示线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显然不足以防范危险的发生。
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方面,商场管理单位也存在明显不足。其未针对腐蚀性清洁剂的特殊危险性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未设置安全隔离区域或指引替代路线,且其警示措施未能达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标准。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商场管理单位承担70%的主要责任是合理的。这一认定主要基于商场管理单位未尽到特殊危险作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小丽在提醒后仍存在一定疏忽。同时,损失金额的计算也是客观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均有相应的凭证支持。
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为更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保护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进行可能危及顾客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设置醒目、有效的多重警示标识,确保能够引起过往人员的注意;
2.采取物理隔离等主动防护措施,如设置警示线、隔离栏等;
3.安排专人引导疏散,确保人员安全通行;
4.尽量选择非营业时间进行作业,减少对顾客的影响和潜在风险;
5.做好应急预案和证据保全工作,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主办律师丨丁月宾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