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购买“未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能否主张“退一赔十”?

引言:在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的今天,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职业打假现象也随之兴起,成为法律实务中颇具争议的话题。职业打假人一方面被视为净化市场环境的“监督者”,另一方面也因频繁诉讼引发对其动机的质疑——究竟是维护公益,还是滥用诉权谋取利益?

一争议在本案中体现得尤为典型。小李(化名,下同)以进口红酒未贴中文标签为由主张十倍赔偿,而法院最终未支持其诉求。该判决不仅涉及《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边界,更折射出司法实践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审慎态度。通过剖析本案的裁判逻辑,或可为市场主体应对类似纠纷提供有益借鉴。

案件简介

小李于2023年1月通过微信向小陈(化名,下同)购买了8箱共48瓶“******”牌红酒,支付货款28320元。小陈在微信中告知小李所售红酒为“英文版******”,小李同意后付款。

小李签收货物后发现红酒无中文标签,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要求商家提供报关单等手续,但商家无法提供且拒绝回复消息,小李因此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审法院认为,小陈出售的红酒无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

小陈应退还货款25960元(扣除小李已饮用的4瓶红酒价值2360元),小李应退还剩余红酒。

对于小李主张的十倍赔偿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小陈在交易前已告知红酒为英文版,小李仍购买存在过错,且小陈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食品安全问题或误导消费者,故不支持十倍赔偿请求。

上诉理由

小李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他主张,即使小陈告知红酒为英文版,也不能免除其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违法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且不以人身损害为要件。小李还指出,小陈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小李在购买红酒时已知晓红酒为英文版,且曾多次就同类事由起诉,说明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并未对其造成误导。此外,小李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红酒存在实质性的食品安全问题或对其造成身体不适。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不支持十倍赔偿请求是正确的。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小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结语

本案由本所合伙人蔡开有律师与何文育律师共同担任被上诉人小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法院二审审理,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小李关于“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一、关于进口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的法律定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未贴标签的行为已构成对强制性规定的违反。但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但书条款”,若标签瑕疵同时满足“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两项要件,可豁免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陈在销售前已明确告知小李涉案红酒为“英文版******”,且小李作为多次以同类事由起诉的职业打假人,其对标签问题的认知程度远超普通消费者,故法院认定标签瑕疵未对其构成误导,符合法律例外情形。

二、关于未贴中文标签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未履行加贴中文标签的义务,虽构成程序违法,但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是否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陈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实质食品安全问题,亦未对消费者形成误导,故法院未支持十倍赔偿请求。但需强调的是,经营者仍应承担退还货款等民事责任,以弥补消费者因合同无效所受损失。

三、关于职业打假人的司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政策中明确,对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持审慎态度。本案中,小李多次以同类事由起诉,且未能证明涉案红酒存在实质安全问题或标签瑕疵对其造成误导,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者维权范畴。法院结合其诉讼历史及《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认定其主张不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体现了司法对职业索赔行为的合理限制。

四、律师建议

1.经营者合规提示:销售进口食品须严格履行中文标签加贴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

2.风险防范措施:交易中应留存对商品特征的明确说明(如版本、标签状态等),以应对潜在争议。

3.诉讼应对策略:针对职业打假案件,可重点围绕“标签瑕疵是否实质影响安全”“消费者是否知情”等要件抗辩,并援引类案裁判规则。

主办律师丨蔡开有律师 何文育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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