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屡次上班睡觉遭解雇,索赔近五万元被法院全部驳回!

前言:员工屡次上班睡觉遭解雇,索赔近五万元被法院全部驳回!本文将通过一则真实劳动争议案例,为您详细解读天习律师代理公司方获胜的关键要点,同时,为企业提供用工管理中的法律实务指引,助力合规管理,防范劳动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简介

小武(化名,下同)于2023年3月17日入职A公司(化名,下同)担任消防控制员,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1日的劳动合同。后因业务调整劳动关系转移至B公司(化名,下同),小武与被告B公司则签订了期限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小武因上班期间多次睡觉,且经B公司提醒拒不改正被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8月19日,小武签名的《员工离职表》中载明的离职原因为“上班打瞌睡,不改正,辞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小武对此并不服气,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主张与A公司、B公司在2023年3月17日至8月21日期间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克扣工资1千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千余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加班工资差额7千余元、代通知金6千余元、失业保险费用4千余元及返还门禁卡押金等多项诉求。

此外,小武表示两份劳动合同虽有签名,但其签的是空白合同,亦没有向其提供一份,故其对相关劳动合同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小武与A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B公司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小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

小武虽非因其本人原因劳动关系自2023年6月1日起由A公司变更为B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但并不等同于小武在上述时段同时与两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小武并无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B公司对小武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另小武主张签订劳动合同时均为空白亦无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故应当根据不同时段分别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即确认小武与被告A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被告B公司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关于克扣工资问题。

根据小武与小陈(化名,下同)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小武在仲裁和起诉状中的陈述,该1千余元的性质均被描述为小陈要求支付的安排人员值班的辛苦费。

首先,小武关于该1千余元的性质存在前后自相矛盾的陈述,在仲裁及起诉阶段均主张为安排人员值班的辛苦费,庭审过程中则表示是扣款;其次,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该1千余元是小武主动向小陈转账,无法体现是小陈以相关事由要求扣发小武的工资。因此,小武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1千余元的性质为扣发工资,其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代通知金。

本案中,B公司提交的照片、视频显示小武上班期间多次存在睡觉的行为,小武与小陈聊天记录显示,小陈多次要求小武上班不要睡觉。小武签名的《员工离职表》中载明的离职原因为“上班打瞌睡,不改正,辞工,解除劳动合同”,小武主张该离职表系在小陈的诱导下所签,对此并无提交相关证据。综上,小武作为消防控制员在上班时间睡觉,且在多次提醒后仍不改正,严重渎职,B公司解除与小武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具有合法事由,依法无需向小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另该情形亦不符合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的情形,法院均不予支持。

四、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A公司、B公司已依法与小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小武的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加班费。

小武与A公司、B公司约定的工作时间固定、劳动报酬固定,且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综合工资6千余元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含法定节假日)工资,小武在职期间每月领取工资时并未对加班工资的计付提出异议,可见小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充分理解和知晓其工资待遇,即小武的劳动报酬已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工资,且经核算并未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另根据考勤表显示,小武并无存在超出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额外加班的情形,故小武现主张加班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失业保险费。

小武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B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小武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七、关于门禁卡押金。

小武主张其2023年3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小陈支付了门禁卡押金,现小武无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为门禁卡押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小武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结语

一、法院为何支持用人单位?

案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以“小武上班睡觉且拒不改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具体法律逻辑如下:

一)违纪事实的充分性

• 用人单位提交了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小武多次在上班时间睡觉,且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改正。

• 小武签字的《员工离职表》明确载明解除原因为“上班打瞌睡不改正”,其主张“诱导签字”但未提供证据,故法院采信用人单位主张。

(二)岗位特殊性与违纪严重性

• 小武担任消防控制员,岗位涉及公共安全责任,上班睡觉可能直接危害消防安全,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 即使非特殊岗位,若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将“屡次消极怠工”列为严重违纪行为,且已公示或告知员工,解除行为同样可能被支持。

(三)程序合法性

• 用人单位解除前已通过聊天记录等形式多次提醒,履行了警示义务;

• 解除时明确告知理由并留存书面记录(如离职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通知工会”的程序要求(如有工会)。

二、用人单位合规建议

在日常运营中,员工上班睡觉、擅自离岗等违纪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工作效率,还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为确保用人单位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有效规避这些风险,以下从几个关键方面提出完善合规管理的建议。

(一)规章制度制定与公示

• 内容明确: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细化“严重违纪”情形,例如:“连续三次以上在工作时间睡觉且经书面警告拒不改正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 程序合法: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员工公示(如签字确认、内部系统公告)。

(二)证据留存

• 即时取证:对违纪行为通过监控录像、现场拍照、书面警告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并注明时间、地点、见证人。

• 沟通留痕:通过邮件、聊天记录等书面形式提醒员工改正,避免仅口头警告。

(三)解除程序规范

• 事先告知:解除前应书面通知员工违纪事实及依据,给予申辩机会;

• 工会程序:如有工会,需提前通知并听取意见;

• 离职文件:要求员工签署离职文件时明确解除原因,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协商一致”)。

(四)特殊岗位风险防控

• 对消防、安保、医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岗位,需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加重违纪责任,明确此类行为的不可容忍性。

本案旨在提醒用人单位将合规管理前置,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强化证据意识,在保障用工自主权的同时,降低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主动构建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行为准则与违纪处理程序,确保用工管理有章可循。在日常运营中,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各项操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法律纠纷。同时,增强证据收集与保存意识,对重要决策、业务往来及员工管理等环节,及时留存书面记录、电子数据等有效证据,为应对可能的法律争议提供有力支持。

此外,我们发现一些用人单位过于注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而忽视了员工的感受和需求。这种单一的管理方式往往会导致员工的抵触情绪,进而影响用人单位的整体运营效率。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完善合规管理的同时,注重柔性化管理和人文关怀,通过预防为主、沟通协商、激励措施等方式,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从而实现企业管理的良性循环。

通过以上这些措施,用人单位不仅能够有效保障用工自主权,还能在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中稳健前行,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主办律师丨刘斌律师 陈玲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上一篇:邹艳青律师承办案例入选广州十大民事法援案例:单亲妈妈无孩子出生证,如何夺回抚养权?
下一篇:网恋2年女友竟是兄弟假扮!男子被骗6万后,法院这样判!
联系电话:02082557857
联系邮箱:tianxilaw@163.com
咨询电话:4008705708 4008556056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40号3201、32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