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在微信群“吐槽”却被告上法庭——这样的纠纷在社区生活中并不罕见。当监督权与名誉权产生冲突,法律究竟如何界定合理批评与侵权边界?今天,我们就通过以下这一典型案例,探讨社区治理中的权利边界与和谐之道。
在劳动用工争议中,混同用工的认定常因企业间人员、业务或管理交叉而引发纠纷。当劳动者社保缴纳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完全一致时,能否直接认定混同用工并要求连带责任?混同用工又该界定呢?
本案涉及共有房产的分割纠纷。涉案房屋原由赵姨(化名,下同)与案外人小明(化名,下同)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后因小明陷入债务纠纷,其50%份额经司法拍卖由小青(化名,下同)购得。由此,小青成为该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之一,与赵姨各占50%份额。
某日凌晨四时许,刚成年的小林(化名,下同)与其父亲在市场内忙碌地搬运货物。之后,其父驾驶三轮电动车倒车时,险些与后方骑电动车驶来的老李(化名,下同)发生碰撞。老李当即停车上前理论。在争执过程中,老李始终情绪激动,持续逼近小林的父亲,并作出攻击性姿态,气氛愈发紧张。
小李(化名,下同)因资金需求,欲以房屋抵押贷款。2023年11月,小李首次与某中介公司(化名,下同)签订《金融顾问服务合同》,计划贷款115万元,约定服务费为贷款金额的0.5%,即1.65万元。因贷款未成功,双方于2024年4月重新签订第二份合同,贷款金额提升至330万元,服务费变更为一次性支付21.45万元。
小A(化名,下同)是一名十六岁的在校学生。某日凌晨,小A收到朋友小B(化名,下同)在群里发起的“搞车”行动邀请,小B让其与小C(化名,下同)前往公园会合。小A心里有点慌,但碍于朋友情面还是前去赴约了。